法律问答

本人2014年11月向公司申请了4500元消费贷。分24期,每期应还335元。合同期是到2016年11月到期。由于某些问题至今有3个月没还,现在接到公司律师书面催告函。现在跟公司协商想还清了这笔贷款,却被告知得还欠4940元。(即包含到2016年11月止所有利息) 请问:现在还没到期,现在要提前清数,必须连同2016年的利息都偿还吗?

2018-08-24 22:23: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在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则对于借贷的利息应当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贷款人应当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偿还相应的贷款利息。如果贷款人没有依法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则可以先行同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确定。
  • 1.对借款人资格、资信的审查主要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确有还款能力。抵押 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抵押房地产拥有所有权,并领有所有权凭证;法人应具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力,且具有房地产开发权。
    同时,银行可要求企业提供验资证明。财务报表等资 料审查抵押人的资信状况。在对借款人审查的同时也要审查承押人是否具有承押资格, 这将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抵押贷款领导机关来进行。
    我国有些地区规定,房地产抵押贷款发放机构必须是国内的银行或者是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银行
  • 贷款的钱不还后果:
    1.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2.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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