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
(一)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
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