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一个男人先后和两个女人登记结婚,后来男人想和前面登记的女人解除婚姻关系就更改了先后登记结婚的日期。这样可以吗?

2019-08-25 12:32: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结婚应当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2.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在男方、女方户口所在地都可以的。
    3.婚姻登记与办理户口没有关系的。
    4.准生证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领取。
  • 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11条第1款:“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婚姻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并将该内容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
  • 按照我国民政部门的政策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的结婚登记,凡要求在国内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公民持有下列证件:⑴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⑵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对于来自同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之华侨(包括申请与我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外籍华人)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其婚姻状况证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未婚、离婚或丧偶,如果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书正本,丧偶的,还须持有丧偶证),须经与我国和当事人所在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外交部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
  •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没有婚姻法禁止结婚情形)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会让当事人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外,如果属于非婚同居关系,单纯就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除非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
    如果属于事实婚姻,女的不同意,法院有可能不会判离,男的不可以与他人结婚,办了结婚证属于重婚,是犯罪行为。
    如果不属于事实婚姻,涉及子女或者财产纠纷的情况下,法院会解除同居关系。
    男的也可以与他人登记结婚。不过最好得等法院作出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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