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或者判刑后应当退还保证金。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可以向该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