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南京建邺区合伙企业需要变更有限合伙人

2019-08-25 15:01: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伙人的变更(包括份额“转让”“入伙”“ 退伙”等)是重大登记事项,目前国家总局的变更提交材料规范不能满足这些事项的登记,所以应该根据变更登记中的实际需要增加与变更登记直接相关的材料。根据合伙人变更的几种情况实际需要,建议:一是合伙人的转让、退伙、入伙首先要符合《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二是在登记中对合伙人变更应该分“份额转让”“退伙入退(指一退一进,不按转让办理)”“单纯退伙”“单纯入伙”不同情况,提交相关登记材料。
  •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它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 合伙企业变更材料: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 合伙协议
    5. 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原合伙人或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8.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合伙人以事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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