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可否享有娘家婆家两份的承包土地
83年未出嫁在娘家参与了分地,次年嫁入邻村,89年户口迁至婆家,99年土地二次承包时外嫁女以户主的身份在新居住地婆家取得了承包地,如今娘家的承包地被征用,外嫁女是否有权分得征地补偿款,可以的话是否就是可以同时享有婆家娘家双重的承包地或补偿款,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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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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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用项目主要包括: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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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土地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适用
继承法对征地补偿款补予以分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之规定,可以得知,土地补偿费是国家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承包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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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