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今年9月份,癌症去世,以前单位是医院,但后来医院被承包给个人,但依然属于老医院员工,只是没上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每年都交,现在我爸死了,这个养老保险缴纳的费用已经退了,但是我们没去领这个钱,还有失业保险费用他们说不给退,还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也说没有,我想问下我爸这种情况到底有没有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如果有,应该到哪儿去领?为什么医院负责人说事业单位没有丧葬费和抚恤金?求帮助
-
享有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
继承。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怎样申领。
一、办理条件: 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可申请领取养老保险丧葬费、抚恤金。
二、所需材料: ⑴《遗体火化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⑵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⑶直系亲属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各镇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分局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科
四、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五、办理程序: ⑴离退休人员的单位或死者直系亲属携带所需的资料到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局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科前台办理; ⑵养老保险丧葬费、抚恤金于办理次月下拨到死者生前领取退休金存折的帐户上。
六、法律依据: 《转发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中劳社〔2007〕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中府〔2007〕9号)
七、相关表格: 不需要填写表格
八、办理方式: 前台办理
九、注意事项: ⑴办理时间为当月1-20日; ⑵抚恤金、丧葬费的发放标准分别为3个月(即共6个月)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⑶转城退休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携带所需的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 ⑷由于财务电子系统的待遇支付时间为每日的8时30分至16时,故参保人或代办人必须在每日16时前完成待遇支付审批手续并到业务受理地前台办理 。
-
只有丧葬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