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亲人3月在市里的医院做的心脏手术,手术出院后在家休养,之后咳嗽一直有血,4月28日在进行手术的医院复诊,做了加强CT,但医院告知当天不能拿报告,要等到5月2号医生放假后才出报告,之后当天回家打算5月2号到医院拿报告复查,但到了5月1号下午患者咳嗽大量吐血,打了120,送到了就近的镇医院,经过抢救情况趋于稳定,诊断为肺梗塞。期间CT做了,B超做了,基本的检查也做了。但到了第二天早上,也就是5月2号。镇上的医院要求病人再做一次加强CT,病人丈夫跟医生说了不做了,怕病人受不了,患者本人也说不愿意做,可以派家属到进行手术的医院拿4月28号做的加强CT的报告回来,但当班医生却说那边的报告不行,得在本院在做一次,最后患者家属只能签同意书了,同意加强CT检查之后,患者还没做CT检查在搬动上检查机器间又发生大量吐血,之后要取消检查回去抢救,在回抢救室期间,患者心跳和呼吸停止了几分钟,回到抢救室之后实施心肺复苏呼吸和心跳回来了,但一直要靠机器和药物维持,现在一星期过去,一直在ICU没有好转迹象。请问这种情况,这个进行手术的医院和120送去的镇的医院有医疗过错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8-26 07:04: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抢救危急病人时,在难以取得家属签字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医院可以立即实施抢救。因此在手术过程中,如果情况紧急,为了抢救患者,是可以不经家属同意先进行抢救的。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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