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车主因交通事故死亡了违章扣分怎么办

2019-08-26 14:26: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属于交通事故和 属于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竞合。
    一、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首先由交警队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责任认定。赔偿部分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划分。 二:工伤赔偿:先到建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按照工伤要求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如需法律帮助可随时与我联系。
  • 有关交通事故追尾要扣分吗的问题,要看具体问题,不同的交通违规扣的分数会不一样,参考如下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5、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7、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公路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违反规定载货的;  
    3、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违反规定载客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6、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7、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的;  
    2、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3、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4、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5、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的;  
    6、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7、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8、不按规定超车的;  
    9、不按规定让行的;  
    10、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13、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的;  
    1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15、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16、逆向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没有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2、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3、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4、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没有达20%的;  
    5、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没有达30%的;  
    6、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7、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8、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9、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10、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1、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2、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3、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没有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3、不按规定会车的;  
    4、不按规定倒车的;  
    5、摩托车后座乘坐没有满12周岁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6、驾驶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7、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罚款】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没超过额定成员20%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2.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超过额定成员20%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3.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在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处20以上-200以下罚款;  
    4.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30%以下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5.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30%以上或违反规定的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6.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含)罚款;  
    7.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8.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处200以下(含)罚款;  
    9.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50以下(含)罚款的;  
    10.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1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 机动车违章逆行并停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承担全部的责任。既然报警了等待警察侦破结果后,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