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给老板打工了三个月,是4月份到8月份在给他打工,没有法律保护,没有合同,现在给老板打电话要钱,有几个月了,老板拖着就是不给,说没钱,还说不行就工地,

2019-08-27 15:04:4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拆迁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接受拆迁人委托的单位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分支机构对外作出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其上级法人承担。
    不论该分支机构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时是否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中均应将其上级法人列为诉讼主体。因其上级法人具有拆迁资质,故该类合同应属有效。接受具备拆迁资质的单位的委托而签订合同的受委托人,不论是否具有拆迁资质,只要其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合同,由于委托人具有拆迁资质,该类合同有效。
    受委托人其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应当有效,即使受委托人不具备拆迁资质也应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