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2013投资搞种植,合同内容是由发起人经营,投资人享有投资比例的分红,合同条款这样约定,投资人每年在收回的利润中付出20%的管理费,每年年底分红结算一次,如两年没有收回成本,将按银行的贷款利息退回本金及利息,如今已经3年了。没有收到过一次分红,去年年底在她的说服下因田间生产需要投入,又帮忙在银行担保贷款30万,担后来才知道她的贷款不是用于购买农资,而是偿还了个人债务。现在因已到收获季节,但田间缺乏人监管和约束,所买卖款项都是被她自己开支或挥霍,如今眼看银行还款马上到期,村组又在催缴田租(30万左右),我作为担保人,非常担心。()因为她现在已经是破罐破摔,问她情况或者收入分红的时候,都是没有,有了在说。)前期投入和个人借给她的钱,我都已经不抱希望了,只想知道通过什么渠道能减少损失和强制性的让银行来收回那笔贷款。盼回复。谢谢

2019-08-27 16:07: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 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贷款利息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及约定的利息。
  •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