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3年1月银行出纳说是为公司业务转入我个人银行账户部分资金,后转回一部分剩余部分一直没有转回,我也要求转回过,但出纳没有同意,使用了那部分资金,金额巨大,我是一名会计本身没有挪用资金的便利条件,已经2年多了,后来银行出纳因为其他挪用资金被刑事拘留,检察院也认为我也是挪用资金罪起诉我我一直认为我只是作为公司资金的往来款项,而且我也曾经要求转回,但出纳没有同意,我是挪用资金罪吗?还是不当得利啊?现在我已经将款项还回公司了,请好心的律师帮我详细解答一下!,我觉得我好冤枉啊,资金又不是我从公司账户转入我的个人账户,我也一直准备着转回公司,出纳没有让我转回我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才在我的账户这麽长时间并使用了,难道我使用了公司为了公司利益转入我个人银行卡的资金就是挪用资金罪吗

2019-08-27 16:50: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根据有三: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但是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的,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给付以外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 现行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 条针对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四种具体用途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挪用数额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条件。要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的,既有数额较大的限制,也有超过3个月未还的时间限制;挪用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只有数额限制,而无时间限制;挪用资金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的, 既没有挪用数额的限制,也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
    这就使得挪用资金后的具体用途,对于挪用资金罪的成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上几乎成了挪用资金罪的必备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有待商榷。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不应当也不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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