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
1、债务人欠款70多万元我分银行转账和直接给予现金,分别在2005年2006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与我约定三分的利息,至我借款给她,从来没有跟我对清本金和利息。她一直和我续借条,利息追加到本金上。打给我的借条没写本金多少,利息多少,只写了总额。借条已逾期快两年,我是否要马上起诉她?起诉了她法院是按照银行利率的四倍利息从我什么时候拿钱给他开始算利息还是按照借条上的总额计算?如债务人资不抵债,无任何偿还能力,法院是否可以判刑?

2018-08-25 14:39: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 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 到法院起诉时,对借条没有任何要求,就是没有借条,债务人照样可以起诉,借条是最重要的证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的时效是: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的第二天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效为二年。
    过期后,再起诉,法院一般会受理,查明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法院一般驳回诉讼请求。此时你的权利还是存在的,还可以要求对方归还,但法律不提供强制保护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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