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非法用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员工无责任,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2019-08-30 14:31: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因非法用工致伤,劳动者应当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对非法用工引发的损害赔偿,如果适用一般的雇佣合同关系去处理,虽然从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反映出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默视和放任,从长远看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有序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不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对受害者的长远保护,因此,非法用工致伤,劳动者应当视同工伤,这与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实践中,要是用人单位本身不具有用工资格,但又存在用工事实,且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那么就能认定该单位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况。此时,单位仍需要对务工者负责任,即在务工者因工伤亡的时候,需要对务工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
  •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 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 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 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 的。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 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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