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同事在外欠下多家高利贷?好像是用他自己的一套房子跟多个人签订的买卖协议?拿到的钱也是以购房预付款的名义?好像是协议上有这么写?同时签了借条?现在他已经无力偿还了?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现在怎么处理最好?如果让他主动报警和让他先躲起来等对方报警?对方有没有权利处置房子?哪种情况会好一点?每月的利息平均下来已经有1角了?但签订的所有材料上面都没有体现?总共在外面的欠条有差不多100万的?之前还过这些人的利息的话还是否构成诈骗?

2019-08-30 17:21: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欠下巨额高利贷还不起,也仅是民事纠纷,不会判处刑罚。
    2、如果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债务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我国法律规定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注意,超出部分只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而已,如果借贷人愿意还高额利息,并不违法,所以说放高利贷,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只不过没有法律保障而已。
    但是债权人依旧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债务人追讨债务。
  • 【1】欠高利贷还不起最好的做法是和放高利贷先协商一下,修改放款利率,未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年利率贷款利率的24%,本金按期照还。已经还款部分,利息超过银行年利率36%的,这些钱应该返还给债务人。
    【2】如果放贷者不同意,只好去法院起诉放贷者了。【3】根据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高利贷的存在是市场经济下利益的必然驱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对于借款人来说,银行借贷门槛较高、手续复杂,而对于出借人来说银行利息过低没有投资机会,以高息放贷为表现的民间借贷逐渐兴起。
      对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首先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但借条载明的利息如果过高,且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则借条关于利息约定的部分无效,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的利息部分无效,但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以内(含四倍)的利息仍然有效。
    因此,高利贷借条仅是部分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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