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涉嫌诈骗的案件,现在我朋友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还有什么说法没有。现在还不通知家里人。我们我们很着急。
-
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的,如果涉嫌
诈骗罪名成立的话,就不仅仅是拘留处罚了而是坐牢处罚的。诈骗,是指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
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要最长37天,然后按照诈骗数额及犯罪情节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在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该情形已却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点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灾区、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意料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诈骗次数达二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一下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治病急需而诈骗的;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不可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在对诈骗犯罪进行处罚时,需要结合犯罪手法以及实际诈骗取得的犯罪数额,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