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像这种情况能有多少离婚损害赔偿

2019-08-30 19:12: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后可以重新分割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时,未对婚姻续存期间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双方可协议分割或通过法院诉讼分割:
    2、离婚时,一方隐瞒或藏匿婚姻期间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后被对方查获,对方可通过法院诉讼要求重新分割:
    3、离婚时,双方已经协商分割财产,离婚后,一方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如对方同意,可重新分割,但对方若不同意,则不能重新分割。
  •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若因遭受家庭暴力,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前置条件,就是离婚才可以要求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者赔偿,虽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大多数法官坚持的还是《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主张婚内赔偿的。
    如果要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是就损害事实进行分别审理。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㈠重婚的;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㈢实施家庭暴力的;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仅限于一方的特定过错,即法条中指出的㈠至㈣项的情形,对此不能作扩大的解释。
    ⑵离婚与一方的特定过错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一方虽有上述过错但未导致离婚,或虽然离婚但并非一方的上述过错所导致,均不适用本条的规定。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⑶离婚损害赔偿关系中,有上述过错的一方是赔偿义务人,无过错的另一方是赔偿请求权人,是否行使这种权利,由本人自行决定。
    对于无过错一方,不应作绝对化的理解。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也有某些过错,只要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视其为无过错方。 ⑷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若干程序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由于婚外同居引起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1、本身婚姻合法。只有合法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2、必须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必须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
    4、赔偿主体只能是婚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方,婚外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5、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不要求离婚仅起诉精神赔偿或虽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6、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诉讼时未提出,离婚后再行单独起诉的,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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