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因此,这几位参加日常管理的股东的行为可能构成
职务侵占罪。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
2、《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公安机关查实这几位股东确有上述违法行为时,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3、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又达到200万的话,应当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