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由于开发商延期上房,我起诉退房,法院在五月份已经判决我胜诉,要开发商退钱,但开发商没有退钱,开发商有钱,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请问,怎么加快执行速度。

2018-08-26 09:27: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预期违约。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2、实际违约。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此处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均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
    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3、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除了以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外,守约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质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4、其它违约行为。是指除上述违约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随义务时存在的违约行为。
    购房合同中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实践当中,最为觉的开发商违约责任形态主要包括:逾期交房、面积出现误差、设备及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规划设计、房屋质量不合格、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违约情形均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规定
  • 房屋买卖怎样过户有以下几点步骤:
    1、契税(买方缴纳):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
    1.5-2%;90平米以下首套住房按买价1%征收;非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3-4%征收(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以下;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的住宅平均交易价格
    1.44倍为普通住宅,否则将按非普通住宅对待。);
    2、营业税(卖方缴纳):取得房产证未满5年按房价的
    5.5%收取;
    3、个人所得税(卖方缴纳):按1%或交易差价的20%收取;
    4、交易费: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
    5、登记费:80元,买方缴纳。
    6.如果是通过中介交易的,还需要交纳一定的中介费,由于目前各中介公司的收费各不相同,这需要您具体咨询相关的中介公司。
  •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民事诉讼法
    (2013)》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经公证赋予强制行为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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