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子15年8月装潢完,未动任何墙体,物业检验合格,说3个月后退保证金,现在事故16年1月去物业退保证金,但物业不给退房屋装修保证金,说要顶物业费,还要让业主在未收到该款的情况下签收款条。我该怎么办

2018-08-26 10:15: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交易手续已经完成,房屋买卖已经结束,一般是不能退房的。但是对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卖方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方已明知瑕疵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1  二手房不同于预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所以,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质量瑕疵。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售房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违章搭建等情况,就可能导致买卖纠纷产生。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是被禁止的:  
    (一)拆改承重梁、柱(含构造柱)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体或在承重墙体上开挖门洞;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  
    (四)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挖洞;  
    (五)在楼面板上砌墙及超标准增大荷载;  
    (六)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七)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  
    (八)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九)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十)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设计使用功能;  
    (十一)其他损坏房屋结构的行为。
  • 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无法律依据,该费用应退还业主。《大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收取入住抵押金或保证金,如果物业公司强制收取,业主可以持相关缴费证据进行投诉。
    物业公司其性质只是一个服务性的机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委托进行管理,居委会、业主大会、业委会及物业服务的企业,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非管理部门。
    并且,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条例》还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类似装修保证金这样的费用,违反了地方性行政法规,存在前提性错误,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否则,业主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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