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厉害需要些什么手续?离婚协议怎么写?

离婚
2019-09-03 14:03: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商一致后共同书写。离婚协议书1(仅供参考)男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女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夫妻双方子女的抚养:双方婚后无子女,女方未怀孕。(双方婚后有一儿子/女儿,姓名×××,出生日期:×××,现已成年,无需抚养。)
    二、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
    三、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双方无共同债务债权。
    四、其他协议事项:××××××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政府机关存档一份。男方:(请勿签名)女方:(请勿签名)×年×月×日×年×月×日离婚协议书2(仅供参考)男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女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子女的抚养:双方婚后有一儿子(女儿),姓名:×××,出生日期:××××,离婚后由男方(女方)抚养至(年满18周岁/学业完成/独立生活/参加工作)止,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元,直到孩子至(年满18周岁/学业完成/独立生活/参加工作)止。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双方婚后购有座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离婚后,男方(女方)放弃该套房屋产权,产权归男方(女方)所有。
    2、机动车辆:×年×月×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存款、股权、股票、债券等)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自定。
    四、其他协议事项:××××××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政府机关存档一份。男方:女方:×年×月×日×年×月×日
  • 第一,网上的离婚协议范本仅是参考,不要完全照搬。
    网上现成的离婚协议书范本不可能完全符合您的情况,要想离婚协议最终能实际解决您的具体问题,还要对“范本”进行补充。补充的方面主要一些具体细节。
    比如,财产明细,分割方式,财产放置于何处,如何交付,户口迁移,如违约怎么处理;涉及子女的,则有优抚养费怎么支付,孩子的辅导班费用、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等等。
    第二,写离婚协议时要尽量细化。
    离婚协议在的写法上要尽量细化,对约定事项规定得越清楚就越能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比如,孩子抚养费问题,如果仅规定了每月孩子的抚养费数额,没有就孩子参加课外辅导班的费用承担做约定,随着孩子的成长,课外辅导费用也会越来越重,基于此产生的纠纷往往很难解决。
    第三,不要轻易变更或重写离婚协议书。
    不要因为离婚期间的思想波动,或由于一方随意的要求而变更或推翻已有的离婚协议书。这里的劝告主要是为了防止由于对已更改离婚协议内容,而导致对您最为有利的离婚协议书被废除或归于无效。
    如果前后出现几份离婚协议书,可能会引起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究竟该以哪一份为准?
  • 协议离婚中,不仅应当对离婚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同时也应当注意离婚协议书中的兜底条款。
    经常有人咨询离婚后发现原来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或是对方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想重分或是再分财产。
    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看原来的离婚协议书是怎么约定的。通常来说,如果协议书里有“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兜底条款,再想推翻原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或是再次分割就很难了。
    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有“双方其他财产无争议”这样的兜底条款,那还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对方隐瞒了较大数量的财产,我个人认为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当事人本意上讲,还是可诉的。
    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没有兜底条款,那除了已经分割的部分外,对于没有处分的部分完全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具体到实践中,用不用兜底条款,用什么样的兜底条款,那就要因人因事去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表达形式了。
  • 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而草拟用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文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诉讼的麻烦,那么具体的离婚协议怎样的?
    一、离婚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的性质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
    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