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报案后派出所告知不予立案也不给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而且也不给出具死亡证明怎么办?

2019-09-04 08:14: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2、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3、刑事案件: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 可以在任何一个公安机关报案,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报案的公安机关不是管辖机关,该公安机关会及时将犯罪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的,如果报案机关是管辖机关会直接侦查的。
    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 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属于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开具的情形,可以向该派出所所属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警务督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投诉。但不是所有的情形都是派出所开死亡证明的。
    例如,船上发生的死亡事件,由船长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和警方无关。死在医疗机构里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也可警方无关。涉嫌刑事犯罪,在最终死因明确前,警方也是不会出具死亡证明的。
  • 死亡证明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死亡事实,有关当事人可向死亡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申请办理死亡证明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2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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