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方婚内与他人同居,第三者怀孕,我可以申请多少精神损失费

2019-09-04 10:23: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第三者怀孕,男人目前还不负什么实际上的法律意义。但第三者生孩子后,生产的费用、以后孩子的抚养,男人必须负责,即使是小三的孩子,男人也有抚养义务。
    2、男人在外找小生、生孩子,是对夫妻感情的背叛,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女方可以到法院要求离婚,离婚时可以要求少分男方共同财产。
  • 多人认为,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是不能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因为《婚姻法》第34条作出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这只适用于依法形成的婚姻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以及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因不存在“离婚”一说,故女方无法利用上述规定来保护自己。  【区别对待】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适情况而定。  【诉请选择】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0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坏。
  •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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