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和交通意外事故有什么区别

2019-09-04 12:11: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意外保险是否给报,  
    一、交通事故意外保险是否给报  交通事故意外保险是否给报,主要按照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的合同办理。  交通事故意外险是指以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为条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参加保险后,如乘客在乘车中遇到各种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可获最高1万元保障金,意外伤害医疗(包括门诊费、住院费)最高可获5000元保障金;如乘客因在车上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将获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障金最高4万元和最高2万元医疗保障金(包括门诊费、住院费)。  
    二、交通事故意外保险如何赔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入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入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 对交通事故责任书不服的,法律一般只规定了复核程序,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原因为责任书只认定为证据,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但在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可对责任书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经审查好可依职权决定是否采用为作出判决的依据.
    所以建议你尽快在作出认定书后,立即申请向上一级交通部门申请复核.

  • 一、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与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车辆因自身原因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二)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机动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四)机动车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五)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九)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十一)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十二)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十三)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四)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五)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十六)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七)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十八)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九)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十)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二十一)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二十二)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二十三)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二十四)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五)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二十六)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十七)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二十八)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二十九)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三十)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三十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三十三)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三十四)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三十五)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六)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三十七)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 交通事故理赔后已经报销过一次的发票,如果已经全额报销完后,意外险不可以再报销。
    如果先从其他地方报销过后,还有余额未报销,也可以提拱理赔凭证分割单,下一个保单位在理赔时会接受此凭证。
    保险公司报销:发票需要原件或原始凭证分割单。另医疗费用的报销是属补偿性原则,如果在A保险公司报销后,还有余额未报销,可以要求A公司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发票),可以拿A公司开的分割单到B公司再报销。
    如果是交通事故身故或达到伤残时,可以再到保险公司赔偿意外险保额。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支出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相当于一张自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标明费用分摊情况,并在分割单上应加盖单位的财务印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