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生育津贴是不是就产假工资呢?公司发的没生育保险那发的多..是否有权扣除员工多报的生育津贴呢/

妇幼权益
2019-09-06 08:47: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是,需要连续缴满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如果不满足这个条件是不予享受的。

    符合生育津贴条件的员工需要在产假结束之后将相应的资料(小孩出生证明、出院小结等)递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负责向社保局进行申报,申报完成审核通过之后再予以发放。
    如果个人不提交申请,也是不予发放的。
  •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生育期间的工资应该是由社保机构核发的,社保局考虑到有些公司会在妇女生产期给到员工工资,所以社保局把生育津贴打到公司账户,公司有权扣除员工生产期间发给的工资总额,但是剩余部分还是应该给到员工。
    生育津贴小于生产期间公司发员工工资总额时,公司可扣下所有生育津贴。当然,福利好的单位,既给工资,也全额给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兼得吗?两者是否一样呢?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一样吗。
      一般来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
    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   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
    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既然二者不可兼得,那么如何选择呢?   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
    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实际上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某些地区规定了生育女职工在工资和生育津贴二者之间,享受数额较高的待遇,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单位应补足差额。
    所以,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实际领到的款项比应该支付的工资低,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 产假期间被辞退的事不合法!!要维权!!!
    1.工作时,每月发薪水的证明(银行卡;工资条;考勤表;或者你工作中有没有保存一些其它工作单据,比如一些表单,有单位同事或领导签字的)
    2.到住所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诉讼。
    工作即成立劳动关系,没有签约合同更违法。没有上缴保险更不合法。产假期间绝不可以辞退。
    建议先去找个仲裁问问清楚,回来去单位找相关领导私下沟通,让对方知道你懂劳动法,这样也许可以顺利解决,如果对方就是抗拒,你就去仲裁委员会诉讼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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