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律师好: 我朋友2018年初成立了一家新的装饰公司,无资质,在南昌与某大型地产公司做维修业务,由于是做维修,所以手下的劳务班组不固定,公司跟手下班组签订分包合同后,手下包工头采用层层包的形式最后包到工人手上。但这次的情况比较特殊,是一个捣室内地坪工程,因为受到现场条件限制,工地水源较远,临时水源到工地每栋楼需要十几天时间,甲方工期很紧,所以朋友公司叫工头带领工人先测工效,工头说先做点工大工350元/天,小工240元/天,由我朋友先发工资,人员由工头自行组织,双方合同尚未签订,等有施工条件后再行报价,签订合同,前几天工头叫来一个新工人,刚上班一天,第二天中午在上班途中遇到车祸,肇事者逃逸,而且是租的电动小汽车,死者家属跑到我朋友公司闹事,说明死者去上班的路上,认为这是工伤,要求工伤赔付死者家属100万元,社区司法所跟双方协调,叫我朋友赔了对方15万元,先将死者火化安葬,我朋友觉得很冤,工人也不是他叫来的,也不认识,也没跟对方签订合同,请问这道底是不是工伤,双方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019-09-06 14:55: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具体请参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劳务关系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劳动争议纠纷中,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即双方是否建立或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决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因而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前文已述,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为前提,而是以实际用工为要件,那么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呢?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或存在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且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和工作安排。
    认定劳动关系,要求同时具备上述情形,第一方面系要求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均为适格主体;第
    二、三方面可归结为劳动者事实上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成为其内部成员并接受其管理,即用人单位存在用工行为,其反映了劳动关系的内容和实质,缺乏劳动要件根本无从建立劳动关系。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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