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贷款,以
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责任。妻子不用承担的前提是:丈夫贷款实质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亦即属于个人债务,且能证明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
2、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一般性规定,除列举的特例外,夫或妻在婚姻关系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当然也应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