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老板9月1 号提出辞职,他要求我月底走,因为有工作没有交接完成,需要教一下后面的人,后来他们提前学会了,现在就把我开除了,我想咨询一下我可以有什么途径维护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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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想辞职的话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员工试用期离职只要提前三天,转正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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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与辞职的区别:
1、离职的原因不同。开除是因为严重违法或严重错误而离职。辞职可以不因任何理由辞职。
2、离职的待遇不同。开除离职没有任何补偿。辞职离职有工龄补偿。
3、做出离职决定的主体不同。开除离职,做出决定的主体是单位。辞职离职,做出决定的主体是劳动者自己。
4、离职的时间不同。开除决定做出后,对劳动者限期离职。辞职离职,要提前30天递交辞职报告,不能立即离职。
5、离职的性质不同。开除是强制离职。辞职是自愿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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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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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