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借款了跑路,我用自己房产证保全了对方的银行卡里钱,在强制执行期间拖延中,卡居然解封了?这怎么办

2019-09-08 13:49: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抵押后,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仍然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因为抵押的价值一定小于房屋的实际价值。二者之间的差价,就是对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查封想要获得的利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如果到期法院未续封,你可要求房管部门注销有关登记,但实践中,房管部门会先征得法院同意。
  • 如果被告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查封,就可以查封被告的房产。因为房屋属于不可分割的财产,必须整体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 法院执行局确认对方无财产可执行,可以中止执行。此后无论何时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都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执行对方的财产。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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