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于11月22日就诊县医院外科,病症,生锈钉子戳伤右手中指,24日开始挂消炎针,三日,无效,县外科医生没有进一步探究病情,患者自己转而去市人民医院,亲戚在住院部,帮忙性质的就诊,并未在门诊就诊,患者问病情,包扎过后,跟患者要求让县医院外科医生将内里都要消毒,挂青霉素消炎,患者又回到县医院就诊,期间并未在县医院更换医生,县医院医生挂青霉素消炎,一挂五天,不问病情,只管消毒换药,患者于12月9日,在县另一家医院就诊,确诊为细菌感染,骨头发炎,必须截手指,正式转入市医院。患者家属去县医院维权,县医院外科医生,称要什么责任,他怎么不知道,副院长,更是将责任推市医院帮忙包扎了一下的医生身上,称本院责任只是延误患者两天时间,不存在误诊,延误患者病情。
咨询,若要维权该准备哪些资料,可以直接诉讼吗?县医院责任具体怎么定,县外科医生是否存在故意延误患者病情,这么长时间天天去换药,挂针,最后还是发展到截了手指,若县医生真的不懂患者病情,那么医院聘用这样没有本事的医生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金额在什么范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