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想请律师帮我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我身边发生事件的责任范畴。事情是这样的:2014年我弟跟另两人共三人合伙开了一个汽车美容店,2015年7月因前任店长工作表现不合人意便解雇另请了一个工作较为勤奋的新店长。这个新店长来上了几天班,便因店里楼上空调坏了,他自作主张爬到二楼房屋外墙雨篷上检修,结果一脚踏空,从二楼摔下来,而导致腰部脊椎受伤。受伤后我弟及其合伙人便就近把他送县级医院进行手术及治疗,直至9月7日在他的要求下,转院至省级医院进行康复训练治疗。期间店里承担了他所有的治疗发生费用。在县级医院1个多月共发生6万元费用,至省级医院后仅一星期便用了1万元费用。根据他转述医院的说法,康复治疗还得持续1-2个月,按这样接下去要发生的费用最少还得8万元。可是店里三人因都是年轻人刚起步创业,合伙开店启动资金都是四拼八凑凑起来的,店里生意又冷清,难以应付收支,现出了这个事后,更是雪上加霜,之前的医疗费用也是借的,今后更觉无力承担。现就想咨询一下律师,在没人安排的情况下,他自己维修空调导致受伤,像这种情况这个责任应该是如何划分,他自己是不是也要承担一些责任?店里该负哪些责任?能报他的农合吗?谢

2018-08-26 20:15: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
    (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
    (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及核发中央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

    收费主体: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收取鉴定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支付主体: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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