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现有一套70平米房屋涉及纠纷。案件大致为:在2001年时,东城区进行危房改造拆迁工作,当时共有2处平房,均为公房。一处平房房本为本人所有,一处平房房本由我母亲所有。当时拆迁政策为在本拆迁地有房且长期居住即可有购房资格,当时居住情况为我和我妻子及我女儿在此两处房屋居住。母亲当时已再婚不在此处居住,我妹妹及妹妹的孩子户口在此地,但我妹妹另有房屋也不在此地居住。故在2001年拆迁时我以我自己的名字将我及我母亲的房屋全部买下来了。楼房的房契也在2004年的时候发了下来,现我妹妹起诉我当时购买房屋时使用了我妹妹及其孩子的户口优惠政策(一个户口可享受15平米优惠成本价格),同时在拆迁协议中我妹妹及其孩子属于被安置人口,要求分家析产我现在房屋。不知我现在应该如何操作,真心希望能获得您的帮助。感谢!

拆迁补偿
2019-09-09 05:19: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发生房屋拆迁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六)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实物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   如果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表示要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而出卖的财产又与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为了提高财产的使用价值,减少纠纷的发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变价分割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用途和经济价值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采取实物分割方法的,可将共有财物作价出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份额的价款。   
    3、作价补偿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将共有财产归愿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财物的共有人应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七)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   分家折产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立协议人姓名、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称呼;   
    2、分家析产的原因;   
    3、家庭共有财产分配方案;   
    4、家庭共同债务清偿方案;   
    5、协议生效条款;   
    6、见证人姓名;   
    7、立协议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8、订立协议时间。   
    (八)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 公房纠纷法院受理吗,一般的公房纠纷法院是受理的。以下公房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1、出售人及有购房资格的人起诉要求确认购买公房协议无效的应予受理。   
    2、购房人起诉要求同住人迁让,同住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居住权的,应予受理。   
    3、为修缮楼房的公用设备或相邻房屋、设备,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相邻方予以配合的,应以相邻纠纷受理。   
    4、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妨碍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或在单元房屋内安放危险物品,影响楼房住户安全的诉讼,以相邻纠纷受理。   
    5、楼房中的单元房屋产权人、业主管理委员会为楼房的墙面、屋顶、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全部或部分被人占用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6、楼房房屋产权人以物业管理委员会违约或侵害产权人产权、使用权等利益的起诉,应予受理。   相关知识阅读:公房交易如何进行?   
    1、买卖登记 。卖方应携带房屋的有效产权证、业主的有效身份证明到交易中心填写《买卖登记表》。 买方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交易中心填写《买卖登记表》。   
    2、价格评估。卖方可委托交易中心评估并支付评估费,交易中心上门实地勘察评估时,卖方应给予必要配合。评估后交易中心为卖方出具《房屋评估咨询意见书》。 卖方也可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3、买卖委托。买方或卖方正式与交易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委托协议》,买方向交易中心支付服务定金。   
    4、成交。买卖委托后由交易中心业务人员为客户推荐房源或寻找买家,陪同买方实地看房。 双方成交后,到交易中心正式签订统一的《房屋交易合同》,并分别向交易中心支付中介服务费。   
    5、办理交易手续。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交易中心代办有关交易手续,包括立契过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缴纳有关税费。

  • 1、婚后拆迁分的房屋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得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财产,那么拆迁分得的房子只属于夫或妻各一方。本案中女方户口在男方家不代表女方对于房子享有所有权。房子是属于父母的老房。
    2、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本案中拆迁后如果女方名下有一套,男方名下有两套,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即,登记为一人名下,则属于该个人的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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