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委托人去借款,被委托人需要付责任吗?

2019-09-09 05:17:2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
    第八十二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 委托合同也叫委任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同意为其处理的契约。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人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是否收取报酬可以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
      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最后一种损害是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应当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前3种均是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分情况认真研究。  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的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即:损害是由谁的过错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过错,就是指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  委托人的过错就是委托他人办理事务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包括委托人指示不当和对损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没能预见。  受托人的过错就是违反了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的义务,受托人越权而造成委托人损失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
    受托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认为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不同。受托人有报酬时,处理委托事务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偿处理委托事务的,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
    也就是说在无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而在有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具有一般过失,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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