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因经济纠纷,把对方用刀捅抢了,不过是轻伤,住院几天就出院了,现在打算去自首,会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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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自己主动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那么,究竟哪些情况下算是自首呢?
一、“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一)自我主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他人帮助投案
1.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2.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注意: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罪行
(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二)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四)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的对象是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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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购销合同纠纷;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3.加工
承揽合同纠纷;
4.供用电合同纠纷;
5.仓储保管合同纠纷;
6.承包合同纠纷;
7.联营合同纠纷;
8.
运输合同纠纷;
9.
借款合同纠纷;
10.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1.财产
租赁合同纠纷;
12.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14.外贸代理合同纠纷;
15.行纪合同纠纷;
16.居间合同纠纷;
17.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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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经济纠纷案,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2、依法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3、如果签有仲裁协议的,则应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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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