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18年九月作为中介对接了上海松江的一个租赁案子,目前为止租赁双方拖延居间费用至今未全额支付。关键在于租赁双方签订合同上面有一条表示在房东方办理处房产产权证之后再支付租金,跟我签署的居间合同里也有条款标示在承租方支付全额租金后再支付我佣金,目前情况是房东方建筑竣工后未通过消防验收导致无法办理产证,但承租方已经派驻相关人员进驻该租赁物业设立了办公室,我自己都感觉起诉他们没有成熟的条件跟理由。但换个角度来说,如果承租方认为不满足租赁条件不支付房租,那么现在派人进驻该物业并开始做二次消防设计的前期准备又是否合理,签订的租赁合同里并没有提及可以提前入驻,根据新消防规范在一次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做二次本就是不允许的,那么进驻物业的行动是否可以认为承租方已经默认该物业他们认可达到了接手的条件,那又是否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并且支付我方佣金?

2019-09-10 17:01: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消防验收合同中,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般情况下,除考虑一般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包括:
    1、质量条款不应采取主观标准
    2、多种方式结合约定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条款应当通过结合“文字描述”、“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界面划分”多种方式进行约定。“界面划分”较多的发生在工程总承包领域,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土建、安装、钢结构分包给不同单位施工时,各分包单位之间的界面划分就十分重要,而且工程总承包往往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形。
    3、违约责任应当约定具体
  • 租赁房屋属于合同关系,房屋的征收与拆迁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属于政府行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不按照违约处理,合同双方已经履行的按照实际履行结算,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因此,发生租赁期内政府征收拆迁情况时,租赁双方应按实际使用结算房租,多退少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在征收拆迁中,根据房屋的用途和建筑结构情况给予了房主一定的装修补偿和搬迁费用,承租人可以要求房主根据实际情况支付
  •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备案吗?
    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宅用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
  •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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