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孩子11个月,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吗

离婚
2019-09-11 09:02: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只要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的,民政局应当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一般讲,出现婚内夫妻一方主张扶养费的案件出现原因有如下几种:一是一方有病,另一方逃避责任,二是双方年老,一方有收入来源,另一方无生活来源,三是老年再婚家庭,涉及财产日后分割。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均涉及到扶养费的给付问题。
    就近几年来出现的该类问题,分析如下:一般讲该类案件到法院立案均会以“先离婚再提扶养费”为由,不予受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如果双方离婚后,根本就不再会存在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与义务问题,有的只是以经济帮助形式出现的扶养费延续,何况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主张扶养费要以离婚为前提,因此法院立案所提到的观点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双方还存在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是将离婚纠纷案由与扶养纠纷案由分立的,也就是说是两种法律关系,互相影响的。
    因此上说,扶养费纠纷就不应以离婚为前提,否则是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 关于办理离婚时,子女抚养的事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