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财产继承是按照房屋购买时的价值分割,还是按照遗产分割时的价值分割?

2018-08-27 08:19: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放弃继承权之后又反悔想要撤回放弃继承权的,能不能再次取得继承权首先需要看遗产是否已经继承分割完毕。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的,就不能再反悔了。
    如果继承还没完成,那么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放弃继承权,法院再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反悔。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倘若允许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公民的生产和生活。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 ;  房屋继承协议书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  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  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  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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