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与男方离婚,由于从没结婚到现在有一个一岁快四个月的男宝宝就一直闹的没有消停过,男方属于一个超级愚孝子,只要是她父母说的话,无论多么离谱不过脑子都要听取,而且男方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结婚当初说是在宝鸡买房也没买,说是婚后买也没买,剖腹产下孩子在医院就闹,他的母亲就要把孩子带回他们渭南大荔的农村老家,说是他们家的孩子跟我没关系。而且他母亲教育其“打到的媳妇揉到的面”,婚后屡屡对我动手,甚至在孩子哭闹时动手打孩子,这点是我最不能容许的,还有他的父母整天靠亲戚接济过日子,还把别人对自己的接济当作理所当然,他的母亲是一家之主,我虽然没有在他们家生活过几天,但是那个家庭整天都在骂骂咧咧中度过,我们结婚两年多来,男方也就是孩子父亲到现在工资给了不到一万元,全给他们家人过日子,不买房不说,还骂我没有权利给我的孩子起名字,为孩子的名字是我和孩子的父亲当初在书店翻阅字典查的,可是孩子的父亲在他的父母的威严下,现在也说我没有资格,从孩子生下来我们在出租屋里住了一个月,到现在一岁快四个月一直在娘家住,还有我婚前有三万块的理财保险,现在他们家还在惦记着,我们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和存款,但是离婚我只希望能切切实实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别的什么都可以不要,请给我一个完胜的帮助。谢谢

离婚
2019-09-12 13:19: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一)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根据《婚姻法》及其他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通过诉讼解决。你的情况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抚养权法定变更条件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