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人的区别是什么?

2019-09-12 15:24:3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父母应全面、适当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全法权益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对未成年人亦享有隐私权的强调规定,是非常必要的。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的家长不懂得尊重子女的隐私权,侵儿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多是偷看子女的日记、私拆、隐匿或毁弃子女的信件等。
    尽管父母偷看子女日记、信件多是出于好意,是想了解子女的思想动态,以便更好地对子女进行引导和教育,但效果适得其反,其行为不仅伤害了子女的感情,增加了子女对父母的不信任感,而且这种行为构成对子女隐私权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
  • 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确定标准:   
    一、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二、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三、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 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 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五、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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