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于2015年9月19日全款购买一辆15款东南V5PULS CNG版汽车一辆,当时4S店说过两天合格证需要由厂家以快递的形式发送过来后才能开据发票,到今日为止不但没有收到合格证,厂家却来电话说我的车子由于出厂时候车架号打错了而合格证办不下来,要求从厂家来人和设备给我的车修改车架号以配套合格证,我没有同意!目前我所持有的证据有:1、提车当天在4S店购买的交强险;2、与厂家负责人以及4S店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3、提车当天4S店开据的内容为“今收到王某某V5PLUS CNG车款84000,人民币大写 捌万肆仟元整;发票合格证未给,底盘号:........,收款人:李某某,附带经销商公章’的收据! 请问,4S店和厂家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销售的行为,我是否可以以此为借口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并申请新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三的赔偿要求?谢谢,请尽快回答!我的电话:18638511126 王

消费者维权
2018-08-27 09:44: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销售欺诈涉及的情况较多,需要具体分析 ,例如, 新《消保法》不仅将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倍数由“1倍”变为“3倍”,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确定为500元,有力震慑了不法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同时明确提出了经营者提供缺陷商品或服务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是对《侵权责任法》的有力补充。  旧的消保法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比如几年前出现的三鹿奶粉事件,如果只是按照老《消保法》或《食品安全法》,消费者除赔偿损失外,最多只能按商品金额获得几倍赔偿,现在消费者还能拿到所受损失的2倍赔偿,也是对消费者人身健康的一个保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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