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没能及时上交是要收取滞纳金吗?是按怎么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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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
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
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
违约责任。
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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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严格的意义讲,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是一种服务,而不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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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
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业务费用。 经物业服务企业催交仍不交费的,其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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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