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是学生工,16-17岁,在苏州找到一个中介公司,收了我们200元押金,干满一个月返还,给我们找到一个工作,我们感觉不适合我们,我们要回家,中介公司已我们不自己不干为理由,说200元是名额费。不退还。我们继续这些钱买火车票回家。应该怎么办?

2019-09-16 15:46: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关于公司劳动者与押金的问题,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的可以要提供押金的相关证据单位收押金本身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以开除员工的理由不退押金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退还其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1.《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应予以制止。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如果是公司主管代替公司收取三千押金,公司属于违法行为,主管是否离职不影响公司将三千元押金返还给你。
    4.如果是公司主管私自收取三千押金,并且将押金据为己有,主管属于不当得利
    5.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6.主管不归还你的押金,造成你损失,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 单位收取押金,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行为违法,建议劳动者反映到劳动局解决,要求单位归还押金。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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