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重庆沙坪坝区XX97年的农转非人员,由于我是独生子女,父亲一人在老家无人照顾,转非不久我就把父亲的户口办到了我们一起,这次我们的房屋要被拆迁,我们全家都是没享受过拆迁安置的,请问像我父亲这样是否可以与我们一起享受拆迁安置?

拆迁补偿
2019-09-18 08:24: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不影响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征用农村房屋的补偿,分为两个部分:
    一、宅基地补偿费:是按照宅基地原用途和面积给予的补偿。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户建房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一部分的补偿费,应当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是按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的架构和面积给予的补偿。因为建筑物是农民个人财产,所以这一部分的补偿费,应当归个人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 购买拆迁安置房有房产证或购房协议书就可以迁移户口。
      公安部明令禁止“空户、挂户”,所以对于原户籍房子已经拆迁,是必须迁移户口的。迁移步骤和所需材料如下:
      第一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书,到房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准迁证。
      第二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书和准迁证,到原户籍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移证。
      第三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书和准迁证副本、迁移证,到房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移手续,打印户口本,重新办理身份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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