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新增财产,分手后财产是否“一人一半”?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其中,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在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未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对所购置的房屋无协议约定,对该房屋的分割不能适用于《婚姻法》,所以一方不能分到一半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