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十四年了,通过一次偶然验血,老公发现女儿不是亲生的,和我离婚了,要求给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费,请问我能找孩子的亲生父亲要这些费用吗

离婚
2019-09-19 11:11: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法院判决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
    (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可向具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的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与我国民法已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
      第一,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为配偶双方,而民法上规定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间并没有该种特定的身份关系。  第二,在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方面,离婚过错方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扶助等等义务,侵害了一方的人格权和配偶权等人身权益。
      第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而且直接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双重危害后果;一般精神损害仅导致公民的人格和身份权利的损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