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用假代理合同诈骗,并两次诬告我,请问应该怎样对待?

2019-09-20 11:00: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七十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纠纷,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
    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或骗子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目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例如虚设担保固然是合同诈骗的种手段,但不能据此认为凡是虚构担保的行为都是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虽然虚设了担保,但目前是为了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商业上利润的,则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围。行为人签订合同后,事实上没有履行,但没有履行并不一定是合同诈骗,可能是行为人的经营困难造成的。
  • 假劳动合同通常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内容,假劳动合同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假劳动合同在法律上通常会判定为无效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改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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