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过继我亲姨,给她养老送终。继父的母亲去世也是我戴孝。我母亲去世后,继父又找老伴,女的提出给我断绝关系搬出去才能结婚(法庭判得,我现在可以证明当时出具证明全是假的),我也一直不同意当时审判长也不支持并告诉我我有居住权。可判决书下来发现与当时法庭不符,出现好多假证明,我当时签名的笔录也没有。我没上诉:1、当时媳妇下岗我没钱打官司2、审判长说有一位老的活着财产不能分割。现在他死了我可以分割我母亲财产吗?现有一套房,继父找的那女的拿走房子四分之一现钱走人,房子现归我姐(也是收养)所有,那女的来之前我一直居住在那,现在我和孩子还姓她姓。

收养
2019-09-20 12:45: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母亲先于父亲去世,母亲的遗产是如何继承的:母亲先于父亲去世,要继承母亲的遗产,首先要把属于父母亲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上是父母亲平分的。
    确定了属于母亲的遗产,如果母亲没有遗嘱,就依据继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 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过继子女在过继后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则可以认为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收养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38)“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 首先需要全部继承人中有一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分割之诉,将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到法院立案。这样人民法院需通过征集确定哪些是遗产。全部遗产有大家平均分割,如果是涉及到房产会复杂些,可能需要竞价,拍卖,等。
  • 在分房子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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