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 律师!我是未婚先孕 ,我怀孕3个多月了对这个小生命很惊喜也很感动,当我把这个事情告诉男朋友的时候我们两个都决定要这个孩子,可是没有几天,他告诉我 ,要我把孩子打掉 ,我们两个都养不活更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我执意不肯,毕竟是我第一次怀孕,而且这是一个生命,我从来就没有想过要去堕胎,他对我的态度完全变了,他告诉我,我们两个还小,不适合现在结婚,等以后结婚了再生一个孩子,他还是会娶我的。可是我接受不了,我想不通,有什么天大的困难必须要牺牲这个孩子的生命,他看我态度很坚决,对我说孩子可以生下来,但是我自己养,与他无关,我没想到最后出事了他会叫我一个人承担,我该怎么办

2019-09-20 21:00: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未婚先孕处罚的规定,未婚先孕属于违法生育,应该在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可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
    以山东省为例(仅供参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收养子女是结婚多年未生育或其他原因无子女的夫妻,通过县以上公证处公证,依法收养子女的一种民事行为。中国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了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5条规定了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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