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995年我父亲骑四轮车撞倒了一个骑车子的女士,当时带她去医院拍片检查都没有问题,所有费用也是我们承担了,且当时私下协商好不追究责任,但是未签署任何和解类协议。之后这家人又将我父亲告上法院,当时的判决结果是对方赢,我们需要赔偿对方3000元。当时家里困难,一直没有赔付,随后我父亲外出打工至今。2018年2月5日(今天),那家人又带着法院的人过来要我父亲去打官司,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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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损害赔偿后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能否支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对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各自承担损伤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与受伤有关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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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住院如果已经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了一部分的话,余下医疗保险未报销的部分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之后,也是可以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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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
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这种注意义务的具体的客观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
⑵.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⑶.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⑷.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⑸.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
除此外,还应根据以下标准综合判断:
⑴.医疗水准;
⑵.专科水平;
⑶.地域差异;
⑷.诊疗时的医疗水平;
⑸.医疗紧急性;
⑹.患者家属行为。
(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推定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推定其具有过错:
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⑵.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⑶.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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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准备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
证据的收集、聘请律师及准备庭审
在打官司的准备阶段,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收集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现实中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失没有办法举证而导致输掉官司的情形并不少见。基于证据的重要性,就算手头上暂时没有证据,也要想方设法去取得证据。例如:在不存在借据或
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与债务人以书面的方式重新确认债权的形式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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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