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11年超生二胎,当年有上户,现在村上,镇上还让我交罚款,·中央政府有政策吗,我可以不交吗?

2019-09-21 18:39: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应该是按孩子出生前的上一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倍数计征。不管是哪一年的。   你可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那就是你所说的罚款的标准),结合自己的情况,你就会知道自己大概需要缴纳多少的社会抚养费了。 
  • 规定是,不符合计生政策生育的子女,可以凭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给孩子申请申报户籍。  但是违反计生政策,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的。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行“二孩政策”,对于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是符合国家相关的政策的,办理入户是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于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而其出生时候不符合当时国家政策文件的,即使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才办理入户,还需要根据小孩出生当时的计生文件收取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国家政策提及的“上户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符合国家婚生的第二个孩子,而不代表2016年实行“二孩政策”以后,对于所有二胎的孩子申请办理入户都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因此当地计生部门是有权根据相关的情况对于公民办理入户时候收取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 《全面二孩》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是继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这是中央基于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2015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全面二孩政策的影响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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